毕节工业职业技术学院2022年高职(专科)招生章程

毕节工业职业技术学院2022年高职(专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贵州省教育厅及贵州省招生考试院招生工作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招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毕节工业职业技术学院2022年高职(专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主管单位:毕节市人民政府

  第二章 学校概况

毕节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是国家教育部备案、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公办高等职业院校。学院位于毕节市金海湖新区职教城,毗邻金海湖湿地公园,校园环境优美,生活设施完善,为学生的学习和生活提供了优质的环境和条件。学院占地面积452亩,已完成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学院师资力量雄厚,现有教职工233人,专任教师本科以上学历178人,其中研究生以上学历43人,正高级职称7人,高级职称63人,双师型教师81人。学院以精工报国,厚德乐业为校训,坚持立德树人、质量至上、特色立校的办学理念,坚持政府主导、行业参与、学校联动、企业融入的办学模式;对接产业发展,立足自身优势,优化资源配置,努力打造现代装备制造、汽车、电子信息、建筑工程和现代服务等若干特色专业群。

第四条 院校全称:毕节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学校国标代码:4152014648

办学性质:公办
  办学类型:普通高等教育
  办学层次:高等职业教育
  学习形式:普通全日制
  学校地址:毕节市金海湖新区职教城毕节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邮编:551700

第三章 招生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在各省级招生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学校成立由党委书记、院长任组长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相关省(市、区)招生主管部门的招生工作政策,讨论和决定学校招生工作的重大事宜,研究制定学校招生实施细则,指导和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毕节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就业处是学校组织实施招生就业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招生与就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成立招生录取信访工作站,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请参照各省《2022年高考高校招生专业目录》。

第七条 严格执行教育部及省教育厅批准的招生计划,分专业招生计划均以各省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 招生录取工作在贵州省和相关省(区、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执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在录取过程中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九条 我校根据各省(区)、市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调档比例原则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10%以内。
  第十条 我校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加分、降分政策,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有关加分、降分的政策或管理办法执行,并作为录取和安排专业的成绩依据。
  第十一条 考生的体检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新生入学后学校进行体检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者,按省级招生文件规定及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按照分数(位次)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择优录取。即按照高考投档成绩从高到低进行排序,优先满足高分考生的专业志愿。当考生的高考投档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若服从专业调剂的,则根据考生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在我校未录满专业内进行调剂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三条 我院的报考语种一律为英语。
  我校录取专业文理均可报读,专业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四条 录取过程接受社会或有关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录取结果由各级招生主管部门和学校招生网站面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资格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章 收费标准及助学措施

第十六条 我院严格按照省有关部门批准的学费、住宿费等收费项目及标准执行。收取学费3500/年、住宿费1100/年,书本费据实结算。
  第十七条 学校有完善的奖、贷、勤、减、免、补学生资助体系,开通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绿色通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规定,品学兼优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和国家助学金(25003500元);同时,学院按照省的相关规定,从学院事业收入中提取不低于10%的资金,用于学生资助。项目包括:校内奖学金和助学金、勤工助学、特殊困难补助,困难学生学费减免等。确保每一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能够顺利完成学业。

  第七章 学历证书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颁发

第十八条 学生在规定的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达到毕业要求的,发给国家承认学历的、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毕节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毕业证书,并以此具印;学生通过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的,颁发国家承认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第八章 就业方式

第十九条 学生毕业后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就业指导政策以及就业市场的需求状况自主择业。

第九章 录取通知书发放

第二十条 高考录取全部结束后,学校根据贵州省招生考试院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单填写录取通知书,加盖毕节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录取专用印章,经邮政特快专递寄送到录取考生预留接收通知书通讯地址。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毕节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人:张维玉

联系电话:18185037792

毕节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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